这招致普通法职业者的广泛垢病。
著名的普通法法学家约翰塞尔登曾经嘲讽说:“大法官法院遵循的衡平法就像大法官的脚底板长短一样,换个大法官就得换套规则。”
确实,大法官法院审判方法过于灵活,判案标准过分抽象模糊,大法官往往可以随意摆弄公平正义等概念,造成个人专断。
本案并无直接的证据。
法官大人坐定了,这才淡淡开口。
“唐宁,你认罪吗?”
“不认。”
上来就让你认罪,这根本不是该有的流程。
果然,哪怕是大法官法院,也还是在某些人的操控之中。
经过了一夜的思考,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此时唐宁内心深处真正是一片平静。
“不认!”
不管小斯当东对自己的指控是什么。
唐宁有权利为自己辩护。
面对小斯当东的一顿输出,唐宁依旧是那个问题:“你不能直接证明我的茶叶有问题。”
法官提醒道:“有医院的证明。”
“那份证明不足以说明什么。”
“不明白被告的意思。”
唐宁换了个问题:“还有没有其他人也因为喝了我卖的茶叶导致身体不适?”
法官也承认没有。
唐宁指出:“仅凭斯当东先生的口述和医院的那份证明,不足以认定我有罪。”
小斯当东坚持:“你也不能证明自己的茶叶没问题。”
法官点头同意:“你必须提供茶叶的配方以及制作流程。”
看来法官还是站小斯当东那边更多一些。
一桩小事,被搬到了这里,本身就不合理。
唐宁说:“《垄断法案》第三、第五条有明确规定,对激励发明创造的保护。”
小斯当东立刻提出异议:“然而你并没有专利。”
双方争执不下。
唐宁一边迎战一边暗叹:到底是谁不懂法啊,大法官法院的法官们,都这么草率的吗?
法官再次出面主持大局:“被告有没有提交证据。”
唐宁确实也拿不出什么证据给自己证明。
小斯当东却提交了长长的一份文件。
法官简单翻阅了一下,问唐宁意见:“被告当场质证吗?”
唐宁无奈的翻了个白眼,看向法官:“我可以质证吗?”
“当然可以,你有什么要说的吗?”
唐宁微笑了一下,不再多言。
法官道:“因为被告不愿提交制茶配方和制作流程,所以不排除原告控诉的真实性。”
唐宁咽了咽口水,一时词穷。
他不知道该说什么,该用什么样的语言来为自己辩护。
法律本也不是他的专长。
比起语言,他向来更喜欢用文字交流。
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把事情分析得头头是道,语言往往是冲动的,莽撞的,不经大脑的。
而文字却可以在斟酌,润色,深思熟虑后形成。
跟小斯当东比起来,唐宁显然不是个具备超强演说技能的人。
法官问双方还有没有其他补充意见,唐宁说没有。
最后,唐宁释然的笑了一下,画上句点:“如果法官也觉得是我错了,我有罪,那么没关系,请用最神圣的大英帝国的法律,给我下一个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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