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东阳河论,东口渡口在最上游,下流为马沙滩,最后是郑阳市区。”

“如果在马沙滩抛尸,会不会在东口渡口出现尸体或尸块?”

“不会。”

“为什么?”

“马沙滩在东口渡口的下游,在马沙滩抛尸,应当顺流而下,不会出现逆流而上的情况。”

“那么东口渡口出现的尸块,你怎么解释?”

“东口渡口出现的尸块,只能是上游抛尸,或者是在东口段抛尸,才会出现。”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请辩护人发表意见。”

“对于证人郑浩然的证言,辩护人认为可以证明起诉书中的事实表述与事实并不相符。首先案发时间上,起诉书认定时间为5月中旬。而证人郑浩然可以证明,尸块最先出现的时间是五月初。很明显案发时间上存在错误。”

“其次,起诉书认定本案案发地点在马沙滩,并且抛尸地点也在马沙滩。然而这一认定,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被告人的供述与事实是否一致呢。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经向法庭说明,其有罪供述完全是一时糊涂所做的,与事实并不相符。”

“相信很多人并不相信被告人的这个说法。理由很简单,不是你干的为什么你要承认。这一点辩护人认为,看待一件事,我们要从事物的本身出发。如果是一个正常的环境下,如果没有做出犯罪行为,当然不会承认。”

“然而,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时,所处的环境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环境。他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那个时候,即使是一个正常人,精神也经常会面临崩溃。这种教训我们是常有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极度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没有作出过的犯罪行为,也是出现过的。”

“也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屡次出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而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况就是,本案中作案的时间、地点和作案经过,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说到这里田诗不自觉挥了挥手。是的,本案的证据中有一个非常大的漏洞,就是在作案的整个过程,都只是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认定。郑方说是五月中旬作案,那么作案时间就是五月中旬。郑方说是在马沙滩上杀的苏玲,那么苏玲的遇害地点就是马沙滩。总之郑方怎么说,办案机关就怎么认。除了一点,那就是郑方说自己没杀人,办案机关是一定不会认的。

郑方的供述有多大的效力呢?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往往对于辩护来说,负面作用都是致命的。辩护人可以与检察官进行辩论,但他们不能否认自己当事人亲口承认的事情。因为否定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在否认自己。

从人性角度来说,对于自己没有做过事,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承认的。这种观点的态度非常朴素,然而却不能适应这个复杂的社会。

被告人归案后,被提审,每天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有的时候不免自暴自弃,全盘承认不存在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是不能用常理来判断的。

田诗现在要做的,就是要否定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这么做无疑是冒险的。因为当被告人的供述不可信时,也意味着其辩解也不可信,那么被告人说什么,也不会有人相信。所以,田诗要否定被告人的供述,却不能通过否认的方式,而是通过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种操作,专业性就更强了,过程也更加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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