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的差不多都已经完,这次庭审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个半时。

虽然对于一些刑事案件来,两个半时的开庭时间根本不值一提,但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开庭能开到两个半时也是不多见的。

案子持续到了现在,法官也有了尽快结束的想法。

当赵达回答完张远的问题之后,立即宣布结束了法庭辩论,将庭审带入了最后的环节法庭陈述。

“下面先由原告进行法庭陈述。”

法官看了看原告席,然后伸手指向了陪审团,示意法庭陈述的时候,尽量将话的对象转向陪审团。

张远点点头,面向陪审团,开始自己早就准备好的最后陈述:

“各位尊敬的陪审员,关于本次案件,我想先向各位询问个问题。

如果有一你的债务人对你,因为别人欠他钱还没有还,所以不能还你钱,只有别人欠他的钱还了,他才能把钱还给你,你们觉得这是平等的商量还是赤裸裸的耍赖?”

根据虞国诉讼法的规定,庭审之中,除了法官向陪审团成员发问的时候陪审团成员有义务回答之外,其他任何饶发问,陪审团成员皆没有义务,而且也不能回答。

所以张远的问题并不是要得到他们的答案,只是让他们去想象这样的一种情形,然后继续道,

“我觉得,这确定、肯定,必须是赤裸裸的耍赖了。

我借钱给你,别人是不是欠你钱与我有什么关系?那是你们自己之间的问题,该还我的钱到了时间就得还,这是经地义的,也是我们的民族传统中一直强调的诚信。

但是在本案中,基于原、被告双方的合作基础按照原告的陈述,事实上在发生这件事之前双方还是朋友,但是,被告却利用了双方的友情,故意把本不该由原告承担的压力转移到原告的身上。

而原告,也基于友情,同意被告可以暂缓付款。

也就是会议纪要中的,收到工程款后一周内支付货款。这就是转嫁压力的直接表现。

但是,会议纪要里也额外强调了直到2019年11月底,也即是今年11月底,全部付清货款。

咱们暂且不论这个时间点的存在意义究竟是什么,只是请各位陪审员注意这么一个事实,为什么原告会同意参加这么一个对自己所索要货款明显不利的会议?

无奈?亦或者信任?

如果是无奈,原告不得不参加这样的会议,那么原告特别强调提起的时间点是不是在无奈之举下对自己权利的一种积极争取的行为?

那么信任呢?

原告因为信任被告,于是在被告的邀请下参加了会议,同意了被告的请求,那么这个时间点,是不是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强调表达?

如果在白纸黑字,双方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上,被告还要百般强调这个时间点只是随口一,并不是问题的关键,甚至拿为什么只有你提出付款其他人都没意见这种明显恶意的揣测和阴谋论来攻击原告,公平吗?有信任吗?

各位陪审员,按照我们虞国的法律,公平、诚实信用是非常着重的原则,原则是一切的基础,如果原则都不在了,空谈其他又有什么意义?

所以在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起诉讼,甚至不得不申请采用陪审团的形式进行庭审,最大的希望,就是可以让我们这个社会里,仍旧秉持着初心,相信公平,相信诚实,相信信用的法庭,以及陪审员们,来坚守我们的原则,维护我们的基础,强调我们的初心!”

一番话一口气完,张远自己都未察觉,竟然不知在什么时候已经出了一身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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