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到了最关键的举证与质证环节。

张远的证据有三个,一个是吴安的死亡证明,证明吴安已经死亡。

第二个是查询到的吴安的家庭信息,证明吴又可是他的唯一继承人。

第三个,则是王红梅提供的借条原件,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只是从证据链上来,张远提供的三个证据,其实还不足以佐证他的主张,因为张远拿不出吴安遗产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吴又可自吴安处继承了财产,以及继承了多少财产。

不过张远对此并不在意,本身自己已经努力查找过吴安的遗产线索,但是一无所获,而且就算没能提交这部分的证据,系统也没有提出警告,明这些准备并没有触及系统要求的不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规定。

系统都不判定违规,只能证明张远确实是没有能力查找得到这方面的证据。

证据一一提交,法官指引着第一次上庭的吴又可,对张远提供的证据一一发表意见。

吴又可也是个实在人,对于张远提交的前两项证据都进行了认可,除了借条。

“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个借条,所以不知道它是不是真的。”

吴又可看了看借条的内容,把它还给了法官。

很好!

张远暗暗欣喜,否认借条,现在基本上就是死无对证,看来自己离输掉诉讼又近了一步。

张远的证据提交完毕,接下来轮到了吴又可了。

“被告,你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交吗?”

法官询问吴又可。

“有有有,我有两份材料。”

吴又可着站了起来,从提包里拿出文件袋把它递给了法官。

什么?

吴又可也有证据?

张远有些不妙的预福

这么明确的案子,你准备个什么证据啊,提一句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很难吗!

张远这才回想起来,程序走到现在,这被告吴又可根本没提一句诉讼时效的事情。

这么关键的东西你竟然不提!

“要不要提醒一下他?”

张远的想法刚一冒头,立刻就收到了系统的警告。

警告,宿主不能做有损委托人利益的事情!

好吧,张远只能放弃了。

至于法官,张远很清楚,按照虞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的时候只要被告没有提出对诉讼时效的看法,法官就绝不能主动提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剩下的,就只有看看吴又可准备的是什么证据材了。

张远站起身,回应着法官的招呼,从他的手上接过了吴又可刚刚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据是一份公证遗嘱,还有几张希望工程开出的发票。

翻看公证遗嘱里面的内容时,其中关于吴安的财产罗列得清清楚楚,看到最后,张远发现了吴安针对王红梅的债务的处理安排。

完了!

看到这些,张远的脑子里蚊一声响起一阵鸭剑

那是煮熟的鸭子嚣张地飞走的声音。

三万块钱啊!

诉讼要赢了,张远很想哭。

三万变三百,找谁理去!

吴又可啊吴又可,你这么多此一举的,究竟想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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